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年是指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组织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并将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学年开学初评定上学年的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校内外奖学金可兼得,校内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获奖比例与金额
第七条 奖学金获奖比例:
一等奖: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5~3.5%;
二等奖: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5~6%;
三等奖: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7.5~8.5%。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名额分配,由教务科根据各年级的实际在校人数和奖学金获奖比例核算,确定各年级奖学金评定名额。
第九条 奖学金金额根据不同教学部确定不同的金额,详见表1:
表1 各教学部奖学金金额表 单位:元/学年·人
教学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中专部(含四年专) |
1000 |
600 |
400 |
初中部 |
600 |
400 |
300 |
小学部 |
600 |
400 |
300 |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体育事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
2、操行评定等级良好以上(含良好)的;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综合素质良好的。
(二)文化成绩要求:
1、本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各科成绩平均达70分(百分制)以上的;
2、本学年遇统考、会考的年级,各科成绩平均达60分(百分制)以上的。
(三)体育成绩要求:
1、小学部学生体育成绩要求:运动员选材成绩达到良好标准的;运动成绩达到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或省赛前六名的。
2、初中部学生体育成绩要求:运动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或省赛前六名的。
3、中专部学生体育成绩要求:中专部学生运动成绩不作硬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比赛任务仍在从事专项训练者优先。
第十一条 加分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数的基础上加分,各项加分可以累加。凡有加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荣誉证书、奖状、成绩册等。
(一)运动成绩优异,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嘉奖的加10分;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嘉奖的加8分;受其他市级表彰的加5分。
(二)三好学生加分
省级三好学生加5分;市级三好学生加4分;校级三好学生加3分。
(三)优秀学生干部加分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加1.5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
(四)优秀团员加分
省级优秀团员加1.5分;市级优秀团员加1分;校级优秀团员加0.5分。
(五)学雷锋积极分子加分
省级学雷锋积极分子加1.5分;市级学雷锋积极分子加1分;校级学雷锋积极分子加0.5分。
(六)参加比赛破全国同龄组纪录者加2分;破省同龄组纪录者加1分;被省体育局评为优秀后备人才者加0.5分。
根据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和加分后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名,高者优先。符合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总比例时,坚持条件,宁缺勿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本学年所学课程有补考、重修的;
(二)本学年违纪受校级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
(三)本学年无故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的;
(四)无故不参加训练达5次以上(含5次)的;
(五)训练不认真,受通报批评的;
(六)本学年内未注册缴费的。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班级推荐,教学部评审后报训练科、教务科、学生科审核;
(二)训练科、教务科、学生科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后,张榜公布一周,充分征求广大教练员、教师和学生意见;
(三)确无异议后,由学生科报校务会审批。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奖学金按学科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表2:
表2 学科竞赛奖学金金额表 单位:元/人·次
学科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省级学科竞赛 |
800 |
600 |
400 |
市级学科竞赛 |
600 |
400 |
300 |
校级学科竞赛 |
200 |
100 |
50 |
第十五条 其它单项竞赛奖,如:科技制作奖、专业论文创作奖、文学艺术创作奖、运动技能竞赛奖等,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参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国际级、国家级单项学科竞赛或其它单项竞赛获奖者的奖励办法,由校务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务会。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