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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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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体规(20202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311

  厦门市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解决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运动员及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38号)和我市人才柔性引进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安排引进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经费(以下简称“人才培养输送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根据体育竞赛需要,从外地或社会体育组织引进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运动成绩好、条件突出、具有优秀潜质、项目急需的高水平运动员或优秀运动员苗子。

  (一)高水平运动员指达到运动健将或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二)优秀运动员苗子指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同年龄组比赛前16名的青少年运动员。

  (三)项目急需或潜力特别大的,经市体育局评估批准,运动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作为后备人才的引进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根据项目发展需要,与输送单位或输送教练员、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为未成年人的,应为其监护人)签订引进协议,根据引进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发展潜力,经评估可给予协议方一定数额的人才培养输送费。

  运动员为输送单位培养的,协议方为输送单位。运动员为教练员个人培养的,协议方为教练员。运动员本人家庭培养的,协议方为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协议方须提供无相关利益纠纷承诺。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输送费参考标准具体如下:优秀后备苗子3-5万元,二级运动员5-10万元,一级运动员10-15万元,国家级运动健将15-20万元,全国最高水平竞赛前三名、国际级运动健将30万元。

  第五条 项目急需或者条件特别优秀的,经市体育局评估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引进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具体竞赛任务和长期发展需要,发掘外地高水平运动员或优秀运动员苗子,在保证符合竞赛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和引进对象沟通,达成初步引进意向。

  (二)引进单位以正式行文方式向市体育局提交专项经费使用申请,文中需对引进人选主要情况、引进理由、目标任务、申请经费金额及理由、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将双方初步认可的引进协议草案、拟引进运动员的身份证、户口本、运动技术等级证书、运动成绩证明等复印件作为附件。

  (三)市体育局对引进理由和经费标准进行审核,经市体育局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市体育局拨付引进单位人才培养输送费,由引进单位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  引进单位负责引进运动员的管理和跟踪保障,市体育局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该单位人才培养输送费申请审批依据。

  第八条  人才培养输送费直接支付给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或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收款单位或个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输送单位收款凭证或输送教练员、运动员(或其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确认收到款项的书面材料,引进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第九条 引进的运动员代表我市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享受《厦门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中的各类竞赛奖励。原输送教练不再享受相关竞赛奖励。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3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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